Wednesday, 22 April 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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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限
我們很多時被定限了(conditioned)。
一、我們努力令GPA>3.5,方便將來升學就業。我們搵「荀工」。但一條美味甘荀(carrot),後面當然跟住一碌棍(stick)。
在活道那所小學,踢足球時,只有被編派為守龍門。大家都覺得那是「無癮」的位置,適合「符碌」一族。於是球攻向前場時,前面一簇人踢得興高采烈,我和Raymond、Nickson在後頭打牙較。直至我方被人回攻時,我又被人揮手下令「禪讓」,因這時守門又成了重要職位,自當由要人掌管。
自小就不愛爭些甚麼。
(很懷念Raymond,高高文弱的人,現在我連他姓甚也記不起。現在的說法,是他EQ很高。我是挺衝動的,有次與Nickson爭吵,扠他脖子,看著他面都變青,是Raymond勸止的,後來又是他幫我說項,叫Nickson不要告發我。「照我說,誰也不要告誰。」)
到中四、五時看足球小將的林源三,就知道門將其實是綜觀全局的厲害腳色。
二、法律有必要判定誰對誰錯。這是這部「機器」的spec,這是爭訟雙方期盼的,它不能說「這麼難搞,俺不知道該怎辦。」例如龔如心死後引出的陳振聰爭產,又如電盈私有化。
但你可決定是否去爭,就算你勝算甚高,就算律師、身邊的各人都勸你爭,你也可以不爭。
印度本來的私有地觀念不強,各人都是找撮土地,自種自收,不會出亂子。到英國人來了,教識他們This is my right,自此多事矣。大家爭著告上法院,要定出這地是你的還是我的。
我們的孔夫子也怕爭訟,《論語.顏淵》:「子曰、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。」即是,我跟一般人在審判的事情上,做法也差不多,但我寧願不須用到訴訟的手段。孔子的"無訟"及其影響
面對不能苟同的做法,孔子的回應仍是溫仁恭儉:「道不同,不相為謀。」《論語 .衛靈公》「汝安則為之」《論語 .陽貨》
三、所以,大可不必「中計」。眾人所爭的,其實大可不必。入鐵路車廂時,個個爭位坐,我爭著企。如這是鐵達尼,大可不必爭那甲板上的太陽椅,反而是要近著逃生設備。誰知道呢,身旁拿著滿滿水樽的是否又是個縱火狂徒?
這並不是說,為了爭更大的,現在捨讓小的。也許根本看不到有甚麼原因去讓給那惡霸,只是沒好氣,只想好好過活。這不是出於怯懦,但要實行就要能接受被人認為自己是懦弱。
各盡所能,各取所需,無分彼我。這是理想的生活型態,這當然與當前社會相去甚遠。但假如個人真能不爭,那至少在心境情懷上,也就相去不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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